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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8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劉又菁林玲玉王筑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485號

聲請人
全凱數位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璧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1485號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蕭勤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102年3月8日 │21,850元 │HTA0000000││ │ │店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王筑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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