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6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643號
- 聲請人
- 慶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雄
- 代理人
- 廖信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1643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001 │易博士國際貿易企業│華南商業銀行文山│197,568元 │101 年11月30日│TC0000000 ││ │有限公司 孫美玲 │分行 │ │ │ │├──┼─────────┼────────┼───────┼───────┼─────┤│002 │易博士國際貿易企業│華南商業銀行文山│239,904元 │101 年11月30日│TC0000000 ││ │有限公司 孫美玲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