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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3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32號

聲請人
映像廣告攝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1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0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732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禾康廣告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仁愛分行│102年3月3日 │32,550元 │UA00000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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