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8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809號
- 聲請人
- 富林茂國際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千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809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暐康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2年6月7日 │75,560元 │CY0000000 ││ │江亦帆 │長安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