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8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815號
- 聲請人
- 台達金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敏
- 代理人
- 蔡王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815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台達金實業│第一商業銀│102年6月30日│28,140元 │DA0000000 ││ │有限公司 │行和平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