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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4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44號

聲請人
瑋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精山
代理人
郭紫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102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944 ││ 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額(新│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 │ │ │台幣) │ │ │利期間│├──┼────────┼──────┼────┼──────┼─────┼───┤│001 │瑋雄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4,500元│102年7月31日│GD0000000 │3個月 ││ │蕭精山 │西門分行 │ │ │ │ │├──┼────────┼──────┼────┼──────┼─────┼───┤│002 │瑋雄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9,240元 │102年8月31日│GD0000000 │4個月 ││ │蕭精山 │西門分行 │ │ │ │ │├──┼────────┼──────┼────┼──────┼─────┼───┤│003 │瑋雄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4,662元 │102年7月31日│GD0000000 │3個月 ││ │蕭精山 │西門分行 │ │ │ │ │├──┼────────┼──────┼────┼──────┼─────┼───┤│004 │瑋雄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5,544元 │102年7月31日│GD0000000 │3個月 ││ │蕭精山 │西門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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