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01號
- 聲請人
- 高登廚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大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2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01號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張智聰│華南商業銀行│101年3月10日│8萬元 │ED0000000 ││ │ │忠孝東路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