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02號
- 聲請人
- 聯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文喜
- 代理人
- 江杏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0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丞富貿易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1年7月15日│77,728元 │CN0000000 ││ │ │吉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