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0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047號
- 聲請人
- 創先進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專
- 代理人
- 李曼君律師
石雪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32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1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047號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本票號碼 │├──┼─────────┼──────┼──────┼────────┼─────┤│001 │大品國際開發有限公│100年7月1日 │102年6月30日│3,720,000元 │CH0000000 ││ │司 林德仁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