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0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064號
- 聲請人
- 冠宇自動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銀森
- 代理人
- 陳佩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064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岱煒科技股│上海商業儲蓄│102年5月31日│210,000元 │BA0000000 ││ │份有限公司│銀行營業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