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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
    莊訓城

  • 當事人
    冠宇自動化有限公司陳佩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064號聲 請 人 冠宇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銀森 代 理 人 陳佩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俐妙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064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岱煒科技股│上海商業儲蓄│102年5月31日│210,000元 │B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銀行營業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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