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10號
- 聲請人
- 環宇世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祈霖
- 代理人
- 劉子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1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基│100年6月10日 │5,254元 │LN0000000 │ ││ │和分行 梁清峰 │和簡易型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