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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1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請人
環宇世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代理人
劉子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1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基│100年6月10日 │5,254元 │LN0000000 │ ││ │和分行 梁清峰 │和簡易型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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