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86號
- 聲請人
- 愛可泰隆醫藥技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威廉菲爾利
- 訴訟代理人
- 陳士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86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愛可泰隆醫藥技術有│渣打國際商業│101年7月20日│15,000元 │0000000 ││ │限公司 威廉菲爾利│銀行敦北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