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95號
- 聲請人
- 大門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微風
- 代理人
- 張曉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9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04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2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95號│├──┬──────────────┬──────┬──────┬────┬───────┬────────┤│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付款地 │金額(新台幣)│ 利 息 約 定 │├──┼──────────────┼──────┼──────┼────┼───────┼────────┤│001 │艾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電│92年2月27日 │92年11月28日│ 臺北市 │70,075,000元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仝清筠│ │ │ │ │計算 ││ │、孫道存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