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05號
- 聲請人
- 羽翔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芬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8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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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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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平洋生活休閒事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101年6月30日 │20,423元 │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秦必 │孝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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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太平洋生活休閒事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101年5月31日 │13,755元 │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秦必 │孝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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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