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19號
- 聲請人
- 新方海產批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湧勝
- 訴訟代理人
- 侯明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19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001 │林彥妏即孫│兆豐國際商業│101年6月15日│80,256元 │DL0000000 ││ │羊正店 │銀行世貿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