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36號
- 聲請人
- 新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芬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36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頡合室內裝修股份│華南商業銀│101年8月31日│16,065元 │ED0000000 ││ │有限公司 黃烱澤│行民生分行│ │ │ │├──┼────────┼─────┼──────┼─────────┼─────┤│002 │頡合室內裝修股份│華南商業銀│101年8月31日│200,130元 │ED0000000 ││ │有限公司 黃烱澤│行民生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