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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3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朱漢寶吳若萍吳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36號

聲請人
新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36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頡合室內裝修股份│華南商業銀│101年8月31日│16,065元 │ED0000000 ││ │有限公司 黃烱澤│行民生分行│ │ │ │├──┼────────┼─────┼──────┼─────────┼─────┤│002 │頡合室內裝修股份│華南商業銀│101年8月31日│200,130元 │ED0000000 ││ │有限公司 黃烱澤│行民生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吳佳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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