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14號
- 聲請人
- 全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吉明
- 代理人
- 李淑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1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1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采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安│101年8月10日│58,000元 │AA0000000 ││ │司 林鈺鈴 │和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