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77號
- 聲請人
- 昶信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麗玲
- 訴訟代理人
- 江瑪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二三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77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台幣)│ │├──┼─────────┼────────┼──────┼─────┼────┤│001 │一統冷凍器材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1年11月5日│24,300元 │0000000 ││ │司 陳新有 │五洲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