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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9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99號

聲請人
晶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岳
訴訟代理人
陳美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99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互動資通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北新分│101年11月10日 │7,537元 │BA0000000 │ ││ │司 郭承翔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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