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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6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60號

聲請人
劉建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6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承紳科技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仁│101年7月25日 │23,000元 │AU0000000 │ ││ │司 黃慶宗 │愛分行 │ │ │ │ │├──┼─────────┼─────────┼───────────┼─────────┼────────┼──┤│002 │承紳科技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仁│101年8月25日 │23,000元 │AU0000000 │ ││ │司 黃慶宗 │愛分行 │ │ │ │ │├──┼─────────┼─────────┼───────────┼─────────┼────────┼──┤│003 │承紳科技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仁│101年9月25日 │23,000元 │AU0000000 │ ││ │司 黃慶宗 │愛分行 │ │ │ │ │├──┼─────────┼─────────┼───────────┼─────────┼────────┼──┤│004 │承紳科技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仁│101年10月25日 │23,000元 │AU0000000 │ ││ │司 黃慶宗 │愛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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