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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8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柄縉吳佳樺黃媚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87號

聲請人
晶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輝
代理人
廖千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3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8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花旗(台灣)商業銀│101年10月15日 │45,140元 │0000000 │ ││ │司 │行營業部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黃媚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欣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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