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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3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曾益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33號

聲請人
德沃視覺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倫
代理人
施如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33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巨行服飾設計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101年11月30日 │145,000元 │CY0000000 ││ │公司林臣英 │行長安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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