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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7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陳杰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72號

聲請人
嘉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立寰
訴訟代理人
呂毅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7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嘉騰系統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南京東│101年12月31日 │20,445元 │BA0000000 │ ││ │司 │路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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