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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5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857號

聲請人
嘉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品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2年5月7日屆滿,尚
    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857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
│001 │永光儀器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古亭分行│101年11月20日         │32,500元          │D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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