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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9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894號

聲請人
富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華
代理人
蔣琪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二年度司催字第一八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0二年度司催字第一八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二年五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894號│├─┬────────────┬───────┬─┬──┤│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股數││號│ │ │數│ │├─┼────────────┼───────┼─┼──┤│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 0 │1 │10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 0 │1 │1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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