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894號
- 聲請人
- 富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淑華
- 代理人
- 蔣琪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二年度司催字第一八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0二年度司催字第一八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二年五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894號│├─┬────────────┬───────┬─┬──┤│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股數││號│ │ │數│ │├─┼────────────┼───────┼─┼──┤│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 0 │1 │10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 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