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05號
- 聲請人
- 風和日麗唱片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煜琦
- 訴訟代理人
- 黃香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4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905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福美唱片股份有限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城│101年10月10日 │28,480元 │JC0000000 │ ││ │司 │內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