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08號
- 聲請人
- 鈞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興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908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亞洲化學股份有│第一商業銀│101年12月16日 │16,468元 │0000000 ││ │限公司 李志賢│行民生分行│ │ │ │├──┼───────┼─────┼───────┼─────────┼────┤│002 │亞洲化學股份有│第一商業銀│101年12月21日 │20,644元 │0000000 ││ │限公司 李志賢│行民生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