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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1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世邦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長福
代 理 人 蘇桂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3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2 年5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918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香港商泛凌華國際有│臺灣銀行圓山分行│101年12月15日 │88,890元 │AH0000000 ││ │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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