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2號
- 聲請人
- 歐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森崐
- 訴訟代理人
- 楊雅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五九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92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歐旻企業股份有│兆豐商業銀│101年7月6日 │20,900元 │AQ0000000 ││ │限公司 林森崐│行民生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