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仲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仲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群創知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以山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圓方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4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