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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仲訴更㈠字第1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黃柄縉賴淑美黃媚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仲訴更㈠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翔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獻堂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展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威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2,5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黃媚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欣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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