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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全聲字第41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全聲字第4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 萬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林清池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依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全字第八九號假處分裁定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按經准為假處分,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處分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為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同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全字第89號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查對無誤,有本院查詢表可按,是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全聲字第41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