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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施建新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再審被告
社團法人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
法定代理人
黃鎮台
再審被告
興農職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天發
再審被告
中信鯨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傳
再審被告
兄弟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河
再審被告
統一棒球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蒼生
再審被告
大高熊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一日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四七號、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臺灣高等法院一百年度上字第八三三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並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四七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一百年度上字第八三三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業據再審原告以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民事陳報狀確認無訛,經核係對同一事件審級不同之法院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於臺灣高等法院合併管轄。茲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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