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微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微字第1號再審原告 上置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香蘭 再審被告 陳素燕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有所明文。 二、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02 年度小上字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之情,有再審原告民國102 年2 月18日民事再審之訴狀在卷可據,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再審原告應繳納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