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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微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林玲玉汪怡君陳杰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微字第1號

再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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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香蘭
再審被告
陳素燕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有所明文。

二、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02 年度小上字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之情,有再審原告民國102 年2 月18日民事再審之訴狀在卷可據,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再審原告應繳納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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