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微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微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上置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香蘭
- 再審被告
- 陳素燕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有所明文。
二、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02 年度小上字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之情,有再審原告民國102 年2 月18日民事再審之訴狀在卷可據,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再審原告應繳納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