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微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微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上置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香蘭 再審相對人 陳素燕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1 月9 日102 年度小上字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有所明文,此為聲請再審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並未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6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聲請人時起3 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5 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1 份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再審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50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