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17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17號

再審原告
徐嘉珮
再審被告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達
法定代理人
黃古彬
再審被告
黃柏菁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