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9號
- 再審原告
- 新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孟家銘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確定判決即本院 101年度簡上字第91號判決主文第1項及第4項所示,為新臺幣216,850元(70,560+146,290=216,85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二、再審起訴狀及補正後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