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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50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50號

聲請人
李品萱
相對人
國健生物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靖騰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固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工資等爭議,經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102 年4 月23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1 件為證。然查,聲請人所提出之102 年1月28日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記載當事人係「張淑珍等6 人」,而勞方主張部分,亦僅有張淑珍、林熙侃、陳素豔、簡春美、林琬如、黃秋微請求內容及金額之記載。再依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所同意給付者,並未包括上開6 人以外之聲請人,自難認聲請人已與相對人就工資等爭議已調解成立。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尚有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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