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50號
- 聲請人
- 李品萱
- 相對人
- 國健生物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靖騰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固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工資等爭議,經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102 年4 月23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1 件為證。然查,聲請人所提出之102 年1月28日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記載當事人係「張淑珍等6 人」,而勞方主張部分,亦僅有張淑珍、林熙侃、陳素豔、簡春美、林琬如、黃秋微請求內容及金額之記載。再依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所同意給付者,並未包括上開6 人以外之聲請人,自難認聲請人已與相對人就工資等爭議已調解成立。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尚有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