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58號聲 請 人 陳瀅丰 相 對 人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陳瀅丰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中「公司提供總計」欄金額為「1,177,0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177,07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