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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66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曾益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66號

聲請人
孫榮強
相對人
萬榮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炫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二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調解方案第一項中所載「針對勞方對資方所享有之退休金債權,資方同意依下述時程給付:⑴新臺幣640,977元於102年5月20日(週一)給付。⑵餘額新臺幣(以下同)181萬9173元整,由資方分3年,自102年6月10日起至105年5月10日止,每月為一期,共分36期,按月於每月10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匯入勞方指定帳戶。第1~35期每期給付金額50,532元,第36期給付剩餘差額50,553元」之內容中,關於新臺幣陸拾肆萬零玖佰柒拾柒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退休金給付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於民國102年4月12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方案「⒈針對勞方對資方所享有之退休金債權,資方同意依下述時程給付:⑴新臺幣 640,977元於102年5月20日(週一)給付。⑵餘額新臺幣(以下同) 181萬9173元整,由資方分3年,自102年6月10日起至105年 5月10日止,每月為一期,共分36期,按月於每月10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匯入勞方指定帳戶。第1~35期每期給付金額50,532元,第36期給付剩餘差額50,553元。⒉針對第1點所示之退休金債權,如資方累積2期未如期支付,視為全部到期,勞方得請求資方立即支付尚未清償之退休金債務全額」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就調解方案第1項第1款退休金 640,977元部分屆期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調解方案中退休金640,977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102年4月16日府勞動字第 00000000000號函、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退休金給付之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⒈針對勞方對營方所享有之退休金債權,資方同意依下述時程給付:⑴新臺幣640,977元於102年 5月20日(週一)給付。⑷餘額新臺幣(以下同) 181萬9173元整,由資方分3年,自102年6月10日起至105年 5月10日止,每月為一期,共分36期,按月於每月10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匯入勞方指定帳戶。第1~35期每期給付金額50,532元,第36期給付剩餘差額 50,553元。⒉針對第1點所示之退休金債權,如資方累積 2期未如期支付,視為全部到期,勞方得請求資方立即支付尚未清償之退休金債務全額」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102年4月16日府勞動字第 00000000000號函、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迄未依上開調解內容⒈⑴之約定履行其義務,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內頁明細附卷可稽,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號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益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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