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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67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林春鈴賴淑芬葉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簡上字第67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唐麗琴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艾為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樹人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葉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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