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 原告
- 游佳慧
- 訴訟代理人
- 游佳蘭
- 被告
- 湧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家汶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尤柏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