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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4號

上訴人
洪純琄
被上訴人
美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31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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