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29號原 告 陳柏偉 兼 訴訟代理人 吳佩樺 被 告 華爾街美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簡仲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1日上午 9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本裁定後14日內就原告二人之工作年資與資遣費提出計算方式與依據(如兩造間僱傭契約或原告歷年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投保明細),並且儘速補正原告陳柏偉之委任狀。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