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63號
- 原告
- 林廣雄
- 訴訟代理人
- 沈宏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山豪
- 被告
- 港駒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韻安
- 訴訟代理人
- 李怡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6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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