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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6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63號

原告
林廣雄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山豪
被告
港駒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安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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