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70號
- 上訴人
- 廖振凱
- 被上訴人
-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佣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