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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8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89號

上訴人
正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元春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陸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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