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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10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10號

聲請人
莫克司

上列聲請人為美商優必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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