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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13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13號

聲請人
廖振鐸即佳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佳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佳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佳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萬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呈送在案,經佳萬公司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全體同意由佳萬公司一人法人股東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101 年4 月13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及帳冊清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 年度司司字第638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內聲請人所提清算期間內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等查對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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