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吳俊龍
- 原告董晉一即華威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華威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36號聲 請 人 董晉一即華威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華威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董晉一為華威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華威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華威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2年3月31日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收支表及財產目錄等文件,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公司股東臨時會承認通過,且經選任董晉一為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並徵得其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董晉一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承認清算完結表冊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清算期間現金收入支出明細表、財產目錄、簿冊文件保管清單、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承認清算表冊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保管人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1號呈報清算 人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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